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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周口考区)笔试考前温馨提示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6-03-11
河南省招聘服务平台

河南省202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3月14、15日举行。为确保考生“应考尽考”、顺利参考,现将周口考区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日期

科目

时间

3月14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09:00—11:00

申论

14:00—16:30

3月15日

公安专业科目

09:00—11:00

二、考点安排

2026年省考(周口考区)考点设置
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1 周口市中英文学校 周口市商水县汝阳路347号
2 商水县第一高中 周口市商水县备战路南段
3 商水县第二高中 周口市商水县溵川大道85号
4 商水县溵川高级中学 周口市商水县溵川大道56号
5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东段6号
6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周口市川汇区开元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西200米
7 周口理工职业学院 周口市太昊路东段南侧
8 周口文理职业学院 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与周口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9 周口交通技师学院 周口市川汇区恒山路与太清路交叉口
10 周口市第三高级中学 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与银珠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11 周口市第二十二初级中学 周口市川汇区健康路北段33号
12 周口市第十九初级中学 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16号
13 周口市第十八初级中学 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南190米
14 周口市纺织路小学 周口市川汇区富民路300号
15 周口市文昌中学 周口市川汇区光明路9号
16 周口市中原路小学 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往北500米路东
17 周口市第三实验学校 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西200米。
18 周口市建设路实验学校 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中段13号
19 周口市七一路第一小学 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14号
20 周口市七一路第二小学 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83号
21 周口市五一路小学 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南段
22 河南省淮阳中学 周口市淮阳区龙都大道北段
23 淮阳第一高级中学 周口市淮阳区教育路366号
24 淮阳区陈州高级中学 周口市淮阳区翰林西路
25 淮阳区外国语实验小学 周口市淮阳区翰林东路
26 淮阳区阳光学校 周口市淮阳区新民南路1010号
27 淮阳区第二实验小学 周口市淮阳区育德路与明礼路交叉口
28 淮阳中学附中 周口市淮阳区清风路西段
29 淮阳红旗中学 周口市淮阳区陈都大道和太清路交叉口北800米
30 商水县阳城学校 周口市商水县商宁路与纬一路交叉路口西200米

三、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及时打印准考证。参加河南省统一考录公务员,考点城市选择“周口市”,已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请于2026年3月9日9:00至3月15日9:3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凭有效期内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用途的证明参加考试,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户口簿、驾照等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3、安排好食宿出行。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考生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确保顺利到达考点。

4、按时顺利应试。考试当日务必于开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每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务必认准考点名称、地址和考场、座号,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5、规范参考行为。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抵制考试违规考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务必保护好本人作答试卷,严防被他人偷窥、抄袭以免试卷雷同。考后国家将对所有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经检测确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将给予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6、做好应急准备。持续关注周口市天气预报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按照考试安排要求,对照笔试准考证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尤其是身体状况有不适的考生,要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确定能否参加考试,并做好相应急救准备。因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考试服务热线:0394一8352626(正常上班时间)

附件:

1.考场规则

2.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周口市人事考试中心

周口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6年3月10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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